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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牧唯
本案被告蔡牧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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