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附民,116,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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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
原告A2(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A7(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告張靜

黃桂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林涵雯
 法 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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