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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告阮美慈
被告林福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52號,毀損部分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
法官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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