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張鴻輝
被 告 黃姵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15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