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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沈劉素華 住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
被 告 林聖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判決,原告於同年3月7日始向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花蓮高分院函轉本院,有該案判決、花蓮高分院113年3月13日花分院真刑科字第1130201138號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含其上所蓋之花蓮高分院收文時間章戳)各1份在卷可稽。
因系爭案件已為第一審判決,尚未上訴繫屬於花蓮高分院,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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