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附民,83,20240710,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原告蕭曉龍
被告李羿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
法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0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