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89,交易,68,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十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即被害人甲○○之妻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丙○○據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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