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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五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廖建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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