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交易,47,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三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范 智 達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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