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交簡,19,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二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應適用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及被告賠償被害人殯葬費之收據一紙附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記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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