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交聲,2,2001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件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號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九十年 月 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北市交裁警字第 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條第 項規定: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 ,於九十 年 月 日 午 時 分許,駕駛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 ,並無不當。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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