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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七五號),聲請就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一三0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誣告罪,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判決(八十九年東簡字第一三0號),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
竟於緩刑前犯詐欺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十一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年 十一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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