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撤緩,18,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依規定接受保護管束,聲請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一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判決(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九一號)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未依規定接受保護管束,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本署代執行保護管束,傳拘無著,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正本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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