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中更犯偽造文書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壢交簡字第七六九號),聲請就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聲請案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同年五月三日確定。
竟於緩刑期內,即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壢交簡字第七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三月三日確定,因而聲請本院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是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應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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