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妹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