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子○○
己○○
壬○○
庚○○
丙○○
戊○○
癸○○○
甲○○
辛○○
丁○○○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被告應按時到庭,抗傳即拘,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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