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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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