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簡,34,2001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一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科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記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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