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簡上,6,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東交簡字第二一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合議庭第二審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考量被告甲○○犯罪情節,原審僅量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輕縱至極云云。

惟查經本院審理,認原審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之情形予以量刑,是以其量刑已屬妥當,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