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0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易言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受刑人業經釋放出獄,已無予以假釋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已失效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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