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007,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五八六○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七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世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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