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012,200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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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以無逃亡之虞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林 卉 聆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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