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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0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重傷害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六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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