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27,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竊盜及偽造署押等罪,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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