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33,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土造獵槍壹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前揭聲請書所述土造獵槍一枝係屬違禁物品,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土造獵槍一枝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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