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42,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遺棄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八十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查至第一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臺灣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 兆 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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