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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二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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