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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煙毒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O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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