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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十三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三公克),為該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等語收。
經核尚無不合,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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