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454,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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