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