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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九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以法九○矯字第○一一八一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九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廿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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