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498,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福
右列受刑人因脫逃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李金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李金福前犯脫逃等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八年三月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之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