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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零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聲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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