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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四二八六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正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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