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峙尹
右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盧峙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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