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九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范智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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