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998,2001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參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十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公克(含袋重),係屬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公克(含袋重),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

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正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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