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訴,134,2001110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後羈押期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前揭原因存在,於同年九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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