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0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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