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訴,48,20010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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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貳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裁定並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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