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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廖 建 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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