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重訴,7,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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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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