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附民,10,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十萬二千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度偵字第一五五三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我們沒有打原告。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劉柏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俊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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