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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 告 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庚○○
己○○
丁○○
甲○○
右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范乃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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