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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乙○○
己○○
丙○○
丁○○
被 告 戊○○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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