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魏于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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