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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四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臺東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
為之判決(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又此規定於對簡易判決之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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