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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范乃中
法 官 柯姿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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