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2,重訴,10,20040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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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貳拾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先後於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茲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魏于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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